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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主雅愛養生,勤勞種植,庭中果木欣欣,瓜藤蔓蔓,臨屆收穫季節,纍纍結實,碩碩甜美,每令過往驚慕羨羨。

  惟近住戶反映 貴戶所飼雞隻排遺,異味時有所聞,增人不快困擾。經管委會實地訪查,於停車場周遭道路,惡氣確實存在。白日暑陽蒸騰,奇臭風飄四散;甚者清晨時分,經夜寒陰凝聚,怪香瀰漫不離。

  貴戶前臨停車場,後接住宅,左右皆為馬路,與鄰相隔雖有距離,然車場馬路乃屬公共空間,多有人來車往;而社區又為集中住宅形態,殊不宜大量植養易生異味之動植物。況且禽鳥動物雖每次排泄量小,但隨吃隨拉,次數頻繁,反不似哺乳動物相對定時定量,易於清理;若再大量集中圈養,長時累積之糞便數量亦是可觀,更遑論其所伴隨四逸之氣味。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載明:『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而環保署於民國九六年八月廿八日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公告:『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之定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染物』。

  貴主駿業宏達,堪稱同行巨擘;向居市內,就近總攬指揮;偶逢假日,逐遠山居休閒;一則離塵避世,滌心靜慮;再者栽種養殖,寄性怡情,既解口腹之欲,兼培生元之機。 貴主乃社會聞人,杏壇楷模,於收穫之美、栽培之苦,其體悟必較常人尤為深廣;加之文風士骨,潔身自持,只取芳留成美事,豈容臭遺染污名?

  智多千慮,尚憂微念有失;德外四方,宜守內隅無愧。今管委會伏請 貴戶於月內對所養禽群,或安妥無公害之防治設施,或將其移置鄉林海畔他處。此舉不惟體現 貴主之通情達理,氣度非凡,亦乃造福社區之良心善行。拜請之事,還望 貴戶體諒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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